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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判10倍赔偿

时间:2015-06-04来源:食疗网作者:食疗网点击:

新华网重庆频道6月3日电(记者 赵紫东)国家要求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为0.1,但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商品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却为1。近日,一名较真的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华润万家超市告上了法庭,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按货款10倍赔偿损失。

去年,消费者侯某在华润万家超市冉家坝SM店购买了邓家广安盐皮蛋、万利福牌亚麻籽油、凤冠牌浓香菜籽油等25件商品,总价款为1441.30元。

随后,侯某发现这三类商品的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为1,没有达到0.1的国家要求;凤冠牌浓香菜籽油仅标识不含胆固醇,没有标识胆固醇含量及其占营养参考值的百分比。

对此,侯某认为华润万家超市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令华润万家超市支付其货款1441.30元,并按货款10倍赔偿损失即14413元。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润万家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华润万家超市向侯某销售的三种商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华润万家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侯某货款1441.30元,并赔偿其损失14413元,合计15854.3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润万家超市负担。

一审宣判后,华润万家超市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润万家超市上诉进行宣判。一中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华润万家超市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小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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